歐盟rohs2.0的具體范圍是什么?
發布時間:2022-05-09
2002年,歐盟首次引入了RoHS, 電子電氣設備中有害物質限制的概念(EEE)。指令2002/95/EC于2006年7月生效,要求證明符合六種受限物質:鎘、鉻(VI)、鉛、汞、多溴聯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
然而,自2013年1月3日起,指令2011/65/EU或RoHS 2取代了指令2002/95/EC。除了擴大范圍和澄清一些定義,RoHS 2現在也是CE標志指令。這是將新的立法框架(NLF)納入產品營銷的首批法規之一,規定了供應鏈中所有經營者的義務。此外,新指令還確保RoHS 2中包含的其他限制物質將與REACH等其他化學法規保持一致。
RoHS 2限制在電子設備中使用一些有害物質。RoHS 2擴展了2002年引入的原始RoHS 2002/95/EC法規,并引入了以下變更:
范圍擴大
RoHS 2的范圍從兩個方面擴大:明確定義和增加產品類別。“電氣和電子設備(EEE)”的定義現在包括所有需要電流或電磁場來實現至少一種預期功能的電氣和電子設備。這意味著以前被排除在范圍之外的產品,如會說話的泰迪熊或帶電子鐘的煤氣灶,現在都被包括在內了。
產品類別列表也從之前的8個增加到了11個。新類別以粗體突出顯示:
類別1 ——大型家用電器
類別2 ——小型家用電器
類別3 ——IT和電信設備
類別4 ——消費設備
類別5 ——照明設備
類別6 ——電氣和電子工具
類別7 ——玩具、休閑和運動器材
第8類 ——醫療器械
類別9 ——監測和控制儀器,包括工業監測和控制儀器
類別10 ——自動分配器
類別11 ——不屬于上述任何類別的其他電器和電子設備文件、符合性聲明(DoC)和CE標志
屬于RoHS 2的產品需要CE標志。首先,制造商必須確保產品符合限用物質的要求,并實施了內部生產控制。符合受限物質要求的技術文件必須符合第768/2008/EC號決議中的一般要求。標準EN 50581:2012已經發布,為滿足這一要求提供指導。一旦履行了這些義務,就可以制定符合性聲明(DoC ),并將ce標志貼在成品上。供應鏈的義務
RoHS 2規定了每個“經濟經營者”——制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和經銷商(包括零售商)的具體義務。
制造商必須確保EEE的設計和制造符合受限物質的要求。此外,制造商應起草技術文件,進行內部生產控制,起草DoC,貼上CE標志,確保產品的可追溯性,并在產品投放市場后10年內保存技術文件和DoC。
此外,所有經濟經營者都要對其銷售的產品的合規性負責。例如,制造商和進口商必須保留不合格產品和產品召回的記錄,并讓其經銷商了解情況。一旦發現不合格,他們必須采取糾正措施(包括撤回或召回產品)并立即通知當局。
添加新限制物質的程序
為了與其他歐盟法規保持一致,RoHS 2指令包括一個程序,以確保新的受限物質符合其他化學法規,尤其是REACH。
豁免自動失效
現在有兩個不受物質限制的應用清單:附件三適用于EEE的所有11個類別,附件四僅適用于第8類和第9類(即醫療器械以及監測和控制儀器)。不同的有效期適用于不同的類別。
對于附件三中適用于第8類和第9類的豁免,以及附件四中的所有豁免,最長有效期為7年。附件三中適用于第1至7類和第10類的豁免有效期最長為5年。這意味著所有豁免最終都將失效,除非提交了延期申請并獲得批準。
除了給予和延長豁免,供應鏈中的任何經濟經營者也可以申請撤銷現有的豁免。
上一篇:如何選擇液相色譜儀
下一篇:
一種新型氣相色譜自動進樣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