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指令(有害物質限制)是歐盟指令,涉及在國際層面上電氣電子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質。自推出以來,所有含有有害物質的電氣產品的制造商、經銷商和進口商都必須遵守該指令,該指令在當前版本中的確切名稱為2011/65/EU (RoHS2)。
在其整個有效期內,越來越多的產品類別被添加到RoHS指令中。例如,2014年增加了醫療器械和非工業控制監測儀器,2019年將擴大到包括工業控制監測儀器。
減少設備中的污染物旨在使電氣和電子產品的回收更加環保。對人類健康和自然的有害影響也應該減少。此外,RoHS指令規定,作為制造商,您有義務注意CE標志并執行合格評定程序。
RoHS和WEEE:共同創造更好的環境
RoHS指令在歐盟廢棄電器電子設備處置的法律依據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應該在WEEE指令的背景下看待這個問題。該歐盟指令,也稱為指令2012/19/EU,具體涉及廢棄電氣和電子設備。這兩項指令致力于謹慎使用自然資源。兩者都追求改善和增加廢舊電氣和電子設備回收的目標。
歐盟成員國執行RoHS和WEEE指令。RoHS指令由德國電子設備材料法規執行,WEEE指令由德國電氣和電子設備法執行。隨著在德國法律中的實施,根據RoHS制定的要求自2013年5月9日起在德國具有約束力。
前RoHS指令2002/95/EC是通過《德國電氣和電子設備法》第5節中的材料禁令在德國實施的。然而,這一段被ElektroStoffV所取代和廢除。
RoHS國際:其他國家的類似法律法規
作為歐盟指令,RoHS 2011/65/EU (RoHS2)在所有歐盟成員國均有效。歐盟以外的一些國家也頒布了類似的法律法規,以減少電氣和電子設備中的有害物質。
例如,《瑞士減少化學風險條例》載有處理危險物質的規定。它們列在兩個附件中,涉及某些物質或物質組。條例規定了使用某些物質和試劑(包括消毒劑和殺蟲劑)的許可要求和條件。ChemRRV將歐洲RoHS指令納入瑞士國家法律。ChemRRV也適用于列支敦士登。在亞洲,韓國和中國也有類似的規定。自2007年3月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中國的RoHS實施了多項環境保護法律。這包括許多工業材料禁令,以及認證和標簽義務。海關也進行了管制。就材料類別而言,中國RoHS的范圍相當于歐洲指令。它還包含關于回收、環境兼容性和能源效率的要求。
在韓國,俗稱韓國RoHS的法律也從2008年開始生效。該法主要采用歐盟指令RoHS、WEEE和ELV關于報廢車輛的指令。然而,與中國的RoHS不同,該法律沒有規定產品標簽。